戒杀放生文 明古杭云栖寺沙门袾宏撰并注
戒杀文
世人食肉,咸谓理所应然,乃恣意杀生,广积怨业,相习成俗,不自觉知。昔人有言,可为痛哭流涕长太息者是也。 计其迷执,略有七条,开列如左,余可例推云。 凡有知者必同体,人之食肉,大是怪事。然不以为怪者, 良由家世袭而为常,邻里比而成俗。习行既久,不觉其非, 反以为是,又奚怪乎?今有杀人而食者,人必大骇而亟诛之。 何也?不习行故也。使杀人无禁,行之数年,以人肉而供庖厨者遍于天下矣。故曰举世习行而不觉其非,可为痛哭流涕长太息者是也。 一曰生日不宜杀生。哀哀父母,生我劬劳,己身始诞之 辰,乃父母垂亡之日也。是日也,正宜戒杀持斋,广行善事。 庶使先亡考妣,早获超升,现在椿萱,增延福寿。何得顿忘母难,杀害生灵,上贻累于亲,下不利于己。此举世习行而不觉其非,可为痛哭流涕长太息者一也。 唐太宗万乘之主,生日尚不为乐。田舍翁多收十斛粟, 乃贺客盈门,欢宴累日。不知其可也。今世有生日饭僧诵经, 修诸善事者,其贤乎哉! 二曰生子不宜杀生。凡人无子则悲,有子则喜。不思一 切禽畜,亦各爱其子。庆我子生,令他子死,于心安乎?夫 婴孩始生,不为积福,而反杀生造业,亦太愚矣。此举世习 行而不觉其非,可为痛哭流涕长太息者二也。
一猎人暮夜大醉,视其幼子为獐,砺刃将杀之,妻泣谏 不听,竟剖其腹,出其肠,已而安寝。天明,呼其子与入市鬻獐肉。妻哭曰:“昨汝所杀者子也。”其人举身自掷,五内崩裂。噫!人畜虽殊,爱子之心一也,安可杀欤! 三曰祭先不宜杀生。亡者忌辰,及春秋祭扫,俱当戒杀, 以资冥福。杀生以祭,徒增业耳。夫八珍罗于前,安能起九泉之遗骨而使之食乎?无益而有害,智者不为矣。此举世习行而不觉其非,可为痛哭流涕长太息者三也。 或曰:“梁武帝以面为牺牲,世讥其使祖宗不血食。”噫!血食未必珍,蔬食未必恶。为人子者,贵乎慎修其身,而不覆先宗祀,斯善矣。奚取于祀之必用血也?禴祭胜于杀牛, 《易》垂明训。牲养犹为不孝,圣有嘉谟。奚取于祀之必用 血也? 四曰婚礼不宜杀生。世间婚礼,自问名纳采以至成婚, 杀生不知其几。夫婚者生人之始也,生之始而行杀,理既逆 矣。又婚礼,吉礼也,吉日而用凶事,不亦惨乎?此举世习行而不觉其非,可为痛哭流涕长太息者四也。 凡人结婚,必祝愿夫妻偕老。尔愿偕老,禽兽愿先亡乎? 嫁女之家,三日不息烛,思相离也。尔以相离为苦,禽兽以 相离为乐乎?信乎婚之不宜杀矣! 五曰宴客不宜杀生。良辰美景,贤主佳宾,蔬食菜羹, 不妨清致。何须广杀生命,穷极肥甘,笙歌餍饫于杯盘,宰割怨号于砧几。嗟乎!有人心者,能不悲乎?此举世习行而不觉其非,可为痛哭流涕长太息者五也。 若知盘中之物,从砧几怨号中来,则以彼极苦,为我极 欢,虽食,亦不下咽矣。可不悲乎? 六曰祈禳不宜杀生。世人有疾,杀生祀神以祈福祐,不思己之祀神,欲免死而求生也,杀他命而延我命,逆天悖理, 莫甚于此矣。夫正直者为神,神其有私乎?命不可延,而杀
业具在。种种淫祀,亦复类是。此举世习行而不觉其非,可 为痛哭流涕长太息者六也。 《药师经》云:“杀种种众生,解奏神明,呼诸魍魉,请乞福祐,欲冀延年,终不可得。”所谓命不可延,杀业具在也。种种淫祀,如杀生求子、杀生求财、杀生求官等,及其得子、得财、得官,皆本人分定,非鬼神所为也。偶尔满愿,遽谓有灵,信之弥坚,行之愈笃。邪见炽然,莫可救疗, 悲夫! (责任编辑:admin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