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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佛群疑(16)

在未转生之前,为他超度,便能转恶业的力量为善业的基础,心开意解、积习渐消,便可超生天界,乃至往生净土。如果已堕三涂,依亲友眷属做佛事的功德力量,也能减少亡者的痛苦,改善三涂的环境。如果已生天界,也能增进亡者在天上所享的福乐。如果已生净土,也能使他莲品高升。即使是在四十九天之后,当然还是可以做佛事,同样可使亡者得到超度与救济的力量。所不同的是,如果死者已经转生或下堕,就没有办法挽回他投生的类别。

根据《地藏经》的记载,若要超度先亡眷属,应该恭敬、供养诸佛菩萨,读诵、受持诸种佛经。如果依照《盂兰盆经》的记载,应该布施、供养出家僧众。综合而言,以亡者亲属的立场,用亡者遗留的财物,尽力布施,供养三宝,救济贫穷,利益社会,乃至等施一切众生,使之离苦得乐,都是促成亡者超生离苦,往生佛国的助缘。

在七七之内,最好从过世的那一刻起,佛号不断,是为助念。如果他在世时专修西方净土的弥陀法门,当然为他专念阿弥陀佛,由数人或者一人一人地轮流助念。如果没有任何法门是亡者的专修,当然也以阿弥陀佛圣号为其助念。假如生前已有专修的法门,例如常诵某一部经或常持某一尊佛菩萨的圣号,最好是以他所修的法门为其持诵回向。

以我们中国的习惯,能够在四十九天每天做佛事,当然最好;否则死后的头七天或三天,乃至仅仅一天,或者每逢七期的那一天做佛事,都是好的。这要看亡者家属的人力和物力的条件,可有伸缩增减。万一人力、物力均不许可礼请僧尼做佛事,就算只有家属一人,也应该为其诵经;若不会诵经,至少也会为亡者念佛才对。至于焚烧竹扎纸糊的房屋、家具、交通工具等冥器,以及经咒、纸钱、银箔,乃至生前的衣物,都是民间信仰的习俗,与佛法的佛事无关。唯其有慰灵、祭典的作用,也不能一概否定。

以佛法的观点,厚葬是没有必要的,铺张的葬仪也是多余。与其以亡者的财物及亲人的力量,做虚有其表的所谓哀荣的排场,不如拿钱去供养三宝、弘扬佛法、布施贫穷、利益众生、功德回向,更合乎佛法。丧葬宜力求庄严、肃穆、简单、隆重;否则不是佛事,而是藉亡者的丧葬仪式来显示丧家的虚荣而已。当然也不宜用贵重的衣物及珍宝陪葬,此对亡者没有实际的利益,同时也浪费了有用的物资。

□居士可接受寺院的馈赠吗?

依比丘戒及比丘尼戒而言,若以十方信施所供的常住物品,私自馈赠、取用,不论物件是谁、理由如何,均犯偷盗戒,而且是偷了十方僧物,至少也是现前僧物。所谓十方僧物,是属于十方所有、一切僧众所有的。所谓现前僧物,是属于现在共住一寺的僧众共同所有,比偷盗个人物品的罪过要大得多。所以出家人,不得私取公物自用,当然也不得私取公物施予居士。

出家人如果为了取得居士的欢心,希望得到居士更多的供养与护持,而以任何物品馈赠,不论是私有或常住公有,凡是馈赠予居士,都犯了‘污他家’罪。所谓污他家,是以染污心,馈赠物品给在家人。

至于居士在两种情形下,可接受寺院的馈赠。第一、在贫病急难时,接受寺院的布施、救济。救济可以分为两类,一是物质和金钱的,一是精神和佛法的。既然可接受佛法的救济,当然也可接受物质的救济,在接受救济而度过难关之后,再来供养三宝、救济他人。此在中国佛教史上,也曾经盛行过这样的慈济组织。

第二、在为寺院工作并且又必须维持家庭的生活者,当以工计酬;若发心义务为寺院工作,又不便自带食物或到寺院自炊,当然可由寺院供给膳宿。中国古大德还特别叮咛:对于在寺院工作的人,要给予较好的饮食,甚至支付较多的工资。通常寺院的生活清苦,恐怕工人由于饮食不惯,而起嗔嫌。至于寺院有多余的物品,既无特定的物件布施,也无法去换取金钱之时,在家居士也当以欢喜心来接受布施,以免造成物品的浪费和抛弃。 (责任编辑:admin)